最近比較有空
想來整理我們飯店一直很亂的遺留物
因為L&F 有兩套方式在做
分為保存兩周和長久保存的
兩套系統在跑有時會出現問題
常常客人回來住
我們卻找不到他的L&F
或是我們留了很久的L&F
最後才發現客人回來了很多次了
甚至還有兩三年前的遺留物
所以我們一些同仁認為有必要
統整這工作的方法
而不是一直做十幾年前的方式
快又有效率
是我們目前的目標
大概半年前我們整理過一次
也將資料送交警察局了
所以下個月就可以處理這些L&F了
把兩三年前的東西清掉

1.      依民法第805條之規定,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認領者,

      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,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,應將其物返還之。

2.      前項情形,拾得人對於所有人,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。

      民法第807條規定,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,

      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。

轉貼自網站(奇摩知識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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